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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工程建设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2024-02-29 15:39:35 浏览:7872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促进轻工业工程建设技术进步、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制定、组织、实施团体标准,以及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在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对新技术、新材料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确保标准质量。

       第四条    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原则,鼓励会员企业、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与标准化工作,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

       第五条    对团体标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制定

       第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受理、编号、批准、发布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标准立项时应对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承担标准的立项论证、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    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对送审稿质量负责。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启动会、研讨会、技术评审会等标准制定过程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编号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第十四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国家法定团体标准代号T、协会代号CECAL、团体标准序号和年代号构成。

第十五条 制定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等。

第四章 复审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组织复审和进行效果评价,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协会对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鼓励社会大众、政府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对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标准发布实施后,协会可根据行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调整,或者标准所涉及的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化,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和效果评价,提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的结论。

第五章 实施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社会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条 协会建立团体标准的认证体系,开展质量评价,对标准的合规性、先进性和适应性的第三方评估,使得标准得到社会广泛认知,并推动团体标转准化为国家、行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属于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若涉及专利时,应在立项时明确(约定)专利的处置原则、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制定、发布团体标准,版权属于共同所有,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应约定所涉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在制定和适用标准中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经费的来源:

(一)由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承担;

(二)协会可通过招投标形式筹集制定经费;

(三)有关机构的拨款;

(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轻工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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